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采用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对突出矿井,在开采煤层群时首先开采的煤层应能使相应的突出煤层消除突出危险,此首先开采的煤层称为()。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上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矿井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统一安排。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等措施。
《规程》规定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然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沙之规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应设置至少()条专用回风巷。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的防治措施。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2条专用回风巷。
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条专用回风巷。
放顶煤开采时,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矿井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 ) m3/t。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采煤方法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