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没有规定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技术。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车主的需要,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严格按()指导汽车二级维护作业和竣工质量检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企业认真做好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是具体落实《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规范操作,保证质量”的行为之一。()
维修工班应严格按检修规程规定的范围认真进行(),并按记名检修规定认真做好检修记录台帐。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凡是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必须经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整车修理与总成修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
汽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认真做好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是《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的具体要求。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获得()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认真做好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是《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