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矿井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中,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矿井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并达到要求指标。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煤矿企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时不得()。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沙之规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突出矿井在突出发生恢复生产后,在突出孔洞附近()米范围内应加强支护。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等情况划定。
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矿井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对该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