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备周围()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地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用地移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但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先拆后建、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或者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考试场地、车辆、设施设备和系统不得用于训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考场、车辆、设施设备和系统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
新疆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地质环境险情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险情预报。()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妨碍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