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信用证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所以信用证依附于贸易合同处理单据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不超过()的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契约。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同样适用于UCP600。
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必须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如信用证中的付款期限迟于销售合同的规定,则必须要求改证。
信用证一般以商务合同为基础,但一旦开立即独立于相关商务合同,银行只处理单据。
(),是独立于供需双方,因此它又称之为合同制物流,或称综合物流,国外也称合同(契约)物流、物流外部化。
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5月31日,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2日”。A公司备货出运,于5月25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公司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
所谓保函的独立性是指,保函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件,与申请人的基础交易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基础合同修改变更及是否有效不影响保函开立银行担保的效力。
信用证一般以商务合同为基础,但一旦开立即独立于相关商务合同,银行只处理()。
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各经办行处理信用证业务,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文件,但是它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
()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信用社存放于除中央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的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的款项。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最主要风险,信用风险一般存在于银行的()等业务之中。
租赁业务是一种集融资和融物职能于一身的特殊信用活动。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 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5月31日 ”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5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 )向银行提交单据 。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说明理由
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某合同规定:6、7月份两批平均装运。中方公司收到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7月31日。中方公司因货已备好,且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必须分批装运。因此中方公司于6月5日一次全部装船并运出。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