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有()。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有期徒刑。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依据《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有( )。
《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有()。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有期徒刑。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人民检察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刑法》中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在生产和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第一百一十条罚款数额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信息市长给予()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事故,中央军委视情指导调查或者()
发生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事故,中央军委视情通报()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会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