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人民检察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是 否

时间:2023-06-17 17: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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