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主要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
常设机构还包括连续活动一定时间以上(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将这个时限规定为()。
中日双方签订税收协定,中方根据协定规定,将投资所得并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对其征收公司所得税以后,如果常设机构将这笔利润汇回日方的总机构,总机构再据以分配股息时,中方作为该项投资所得的来源国,要征收预提税。()
中新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应具备的特点有()。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报批后,可从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跨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规定,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奉行()的原则。
由于《联合国范本》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按“引力原则”征税,所以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不仅包括企业的经营所得,也包括股息、利息等资本所得。()
协定范本中规定,对常设机构的利润除了实行“法律适用规范”原则规范以外,还实行其他两条征税原则,可将其概括为()。
联合国范本规定,对于建筑工地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限定为()
对于总分支机构来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一般实行10%的限制税率,但对于特定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待遇比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还要优惠,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则应按税收协定规定的10%对外商提供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规定,对于联属企业的利润则倾向于适用()的原则。
目前,在国际税法实践中,对于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确定,一般采取的方法有()。
根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为()
企业通过自己的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非独立代理人)为经营管理而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务,也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这一期限为()。
“非居民企业通过其设在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关联的其他所得,可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描述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对于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如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则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为了协调缔约国之间对营业利润的税收管辖关系而设定的概念。包涵()标准。
一般来说,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各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并未将常设机构视同一个独立的机构或企业,也不要求要求按照正常交易的方式与其总机构正常交往。
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即使这些活动按照协定相关规定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张斌主任所讲,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要加强信息的交换、修正常设机构原则、修正转让定价的认定的规则。()
某工业企业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 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6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8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为40万元,管理费用为100万元(全部为职工薪酬,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为80万元),财务费用为2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40万元,营业外支出为10万元(其中5万元属于支付的税收滞纳金,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时,税收滞纳金不允许抵扣)。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2
某企业某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8.5万元,其中,营业利润18万元,营业外收入2万元,投资某股份公司分回股息、红利8.5万元(该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无其他税收调整项目。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