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8年2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通知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责任()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在()范围内支付()费用。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或者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规定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以下包括:()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出险时间在08年2月1日以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或承诺支付的抢救费用,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为当期的赔款支出。向致害人追偿的款项,应当在确有证据表明能够收回且其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时,作为当期的赔款的减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以下包括()
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无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山东省高级人民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办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明确阐述在: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主张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分别确定单项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包括: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是()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发生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