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
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其站址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前()内向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营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部门,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原则进行规范。
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收费站开始收费前,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定检查合格后方可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准。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部门和()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会同()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后即可批复。
政府性还贷公路设置和迁移收费站,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公布。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财政拨款建设的公路。
《公路法》规定,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厅审查批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六十七规定“在收费公路上从事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活动,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六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公路项目转为经营性公路项目都没有按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收费站,已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上缴国库,并对收费站主管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下调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下调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收费公路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是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