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应在供电企业()备案,供电企业应对重要电力客户配置的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定期检查。
供电方案应根据()进行确定。
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拟定的重要电力客户,应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审核客户(),并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进行分级。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设计规定,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内供电。
供电方式应从保证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为前提,以确定供电电压等级和电源数量为最重要并依据下列原则()与用户协商确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设计规定,()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施工单位根据电源的实际情况确定电源进线的路径及线路敷设方式,不用考虑当地供电部门的意见。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和(),与用户协商确定。
对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供电的自备发电机组,核定UPS需要发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应根据其输入电流谐波含量的大小确定,当输入电流谐波含量在5%~15%时,其需要的发电机组保证功率按UPS容量的()倍计算.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供电方案的审批权限、答复时间和有效期: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要求的用电容量、电压等制订合理的用户用电审批制度;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详见第九章第三节。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居民用户的用电申请,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正式书面通知用户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天。
对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的非居民客户,应审核客户的用电需求,确定(),初步确定供电电源、供电电压、供电容量、计量方案、计费方案等。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规定,业扩报装现场勘查,应重点核实()等信息,结合现场供电条件,初步确定供电电源、计量、计费方案,并填写现场勘查单。
客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
在确定供电方案时,应根据和确定计费方案()
根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要求,在主供和备用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由用户自行配备的,能为用户保安负荷可靠供电的独立电源()
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客户资料收集、核实用电容量、用电类别、可靠性要求、自备电源等客户用电信息,初步确定供电电源数、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投资分界、计量方案、计费方案和是否具备带电作业条件等()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重要电力客户应配变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满足()应急供电需要。
根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规定,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原则有哪些?
供电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根据重要客户的()确定供电电源及数量、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