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银行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自行查阅。()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依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方可查阅,具体规定()。
调阅会计档案需经各级机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协同查阅,但不得调离银行查阅。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询会计档案时,查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带走,不得对会计档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有权查询的外部机构查阅会计档案时,经以下()核准,在专人陪同下查阅。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查询书等法律文书应附于《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后,并将()等内容在档案封底和《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详细记录,由审批人、经办人及查询人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限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应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需经()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指定专人陪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信用社()批准,在信用社专人陪同下查阅。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询会计档案时,严禁将会计档案拆封、抽换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到我行营业机构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经所在机构()批准后方可查阅。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可直接到会计档案部门进行调阅。
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复制影印或外借。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因处理案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信用社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含)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执行公务证、工作证或身份证等),信用社应积极协助查询。
因信贷业务依法提起诉讼或发生案件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要查阅或复印信贷档案,必须持调阅公函,经联社主任批准后,在信用社专人陪同下才可进行,严禁将原件借出。
通过会计档案系统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外部调阅方归还时由()双方共同确认后将其销毁。
法律、法规授权的外部部门查阅纸质会计档案时,最正确完整的说法为()。
“会计档案外部调阅”功能从系统中调出相应的会计档案,打印成纸质文件,注明用途后提供给调阅方查阅。
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建立“会计档案调阅记录簿”,对()等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信贷业务档案只限内部查阅,不得外借。当信贷业务依法提起诉讼或发生案件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要查阅或复印信贷业务档案,必须持调阅公函,经联社主任批准后,在信用社专人陪同下才可进行。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询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在专人陪同下查阅()。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信用社()批准,在信用社专人陪同下查阅。
公安、司法、检查机关等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查询人须出示工作证或执法公务证等有效证件和县级(含)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公文或加盖执法部门公章的执行文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调阅人员在查阅运营业务会计档案时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运营业务会计档案调离银行。凡提供的运营业务会计档案复印件,均需加盖归档部门业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