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调阅、复印档案资料须经()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检、法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将原件抽出借走。
调阅会计档案登记簿是记载()查阅会计档案情况的序时登记簿。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询会计档案时,查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带走,不得对会计档案()。
人民法院到金融机构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有专人陪同,查询人对原件可以借走,可以抄录,复印或照相。
外单位人员调阅档案必须持有(),并说明调阅原因,经()审批后,限定在稽核部门内部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
调阅会计档案,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或将原件借走。
人民法院到金融机构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有专人陪同,查询人对原件可以借走,可以抄录,复印或照相,但必须当日归还。
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复制影印或外借。
因信贷业务依法提起诉讼或发生案件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要查阅或复印信贷档案,必须持调阅公函,经联社主任批准后,在信用社专人陪同下才可进行,严禁将原件借出。
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信贷档案的查阅、调阅、复印等。()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需要查阅银行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查询人不仅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且可以借走原件。
法律、法规授权的外部部门查阅纸质会计档案时,调阅人持有效证件,经()批准,在专人陪同下查阅。
信贷业务档案只限内部查阅,不得外借。当信贷业务依法提起诉讼或发生案件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要查阅或复印信贷业务档案,必须持调阅公函,经联社主任批准后,在信用社专人陪同下才可进行。
开户单位要求调阅会计档案,可凭单位证明向原开户支行申请,调阅支行必须填写档案查阅申请书,经支行行长签字后交清算中心经理审批,由支行人员会同总行档案管理员进行查阅。()
查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严禁将会计档案()。
按档案管理规定,查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不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严禁将会计档案拆封、抽换和借出()
账户资料的借阅应登记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账户资料未经会计主管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不得借阅、复印,经审批可以借阅、复印的,应在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上记录()
经业务会计档案保管机构批准,调阅人在业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陪同下调阅,可以()业务会计档案。
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涂画()
查阅人对查阅的会计档案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将会计档案拆封或借出,但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
预留印鉴卡内部确需查阅的,应按运营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及借阅手续,原则上借阅人员只可现场查阅,不得复印、照相。有权机关查阅时,应比照协助查询存款的手续办理。查阅印鉴卡时,保管人员必须全程在场()
《承德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双人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有效证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印或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拆封、涂改、圈划会计档案()
所有查阅会计档案情况均应建立记录,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并按登记簿规定做好详细记录。查阅会计档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管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