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关于集合计划退出的内容有( )。 Ⅰ.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Ⅱ.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委托人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时的处理办法 Ⅲ.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单一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处理 Ⅳ.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与处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关于集合计划介绍的内容有( )。 Ⅰ.集合计划的推广期限 Ⅱ.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 Ⅲ.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Ⅳ.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 I.前言中应注明,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II.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表明其对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III.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IV.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的开放日,当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该计划总份额的()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 )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验。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 )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I.前言中应注明,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II.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表明其对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III.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IV.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Ⅰ.时间 Ⅱ.方式 Ⅲ.价格 Ⅳ.程序
在基金和集合计划销售前应了解投资人的()等,依据产品说明书、基金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营销材料,向投资人全面客观地介绍产品和市场情况,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需要承担的义务有( )。 Ⅰ.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Ⅱ.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合法 Ⅲ.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Ⅳ.根据合同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享有的权利有( )。 Ⅰ.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Ⅱ.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Ⅲ.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Ⅳ.知情的权利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一般遵循的原则为()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享有的权利有( )。Ⅰ.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Ⅱ.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Ⅲ.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Ⅳ.知情的权利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目标客户是高端投资者,其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之一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无论投资人选择“巨额赎回顺延”、“巨额赎回不顺延”,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都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办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集合计划不展期。()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货款。 Page}
委托人可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加入集合计划满1年后选择退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