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柜员收到一笔境外汇款,收款人为企业甲公司。联系甲公司后确认该笔款项是出口贸易收入款项,柜员便将款项划入企业的账户,但由于操作失误,该柜员将此笔款划转到了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发现操作错误后,该柜员立即直接将资金重新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而后申请将该笔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自身的汇入汇款押汇贷款,柜员直接将款项从待核查账户划出,用于归还贷款。请问,以上事项中,银行柜员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以上(不含)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
资本项目意愿结汇资金包括国内外汇贷款。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入的资金来源包括()。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以上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是资金来源于国内但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通过国际基金的跨国投资,可以为本国资本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以及在更大范围内分散投资风险,其投资成本和费用一般较高。
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以上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项下资本金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以质押,质押项下的人民币贷款限于()办理。
某银行将浙江某技术出口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的国内外汇贷款、进口押汇、打包贷款等27笔资本项下资金入相应企业的经常项下结算账户,合计金额9523.76万美元,其中2004年6月29日,该分行为浙江某技术出口有限公司发放打包贷款100万美元,于2004年6月30日入该企业经常账户后,未在划出凭证上注明该资金性质,将该笔资金转入他行企业账户,致使该笔打包贷款在他行办理了结汇。请具体分析这家银行的操作错误。()
境内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银行为企业开立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境内专用账户时,向外汇局资本项日信息系统申报的账户性质应为()。
银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同入账后,对于原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划出的部分,可划入()。
境内企业可以使用下列()外汇资金,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银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后,外汇资金处理方式包括()。
贸易收汇业务项下贸易融资放款及境外回款可直接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通过待核查帐户过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规定: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汇,若债权人通过()途径获得了来源于企业的人民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则债权人可代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购汇申请,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批准,并注销或冲减相应贷款登记。
企业外汇资金池中资金,可来源于企业经常项目资金和()。
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不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外汇资金如资本金及结算户资金,中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境内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D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