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保存、销毁。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并载明以下内容()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畜禽饲养场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可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内容。
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制革、橡胶、骨胶炼制、骨粉、鱼粉、生物发酵、饲料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可以处()罚款。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应做到()。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应当由()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畜禽标识编码由()组成。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的罚款。
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以及生态移民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等方式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