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15日内将批复发出。()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日内将批复发出。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经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建设项目的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只需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与供地方式无关,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的证书是()。
建设单位在取得()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d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A.租赁 B.划拨 C.买卖 D.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集体土地征收审查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A.60B.35C.45D.30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