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车辆管理所办理所有的机动车变更登记,都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一致,或者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者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情形时,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
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凭证。
车辆唯一性认定是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车辆唯一性认定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因机动车登记内容有错误,而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
在用车检验时应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对赠予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
在用车检验时,对送检人不能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送检机动车发现有()时,应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规定,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规定,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查验时,对需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车型,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
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车辆唯一性检查只须对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 的相关规定()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 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属于机动车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可以由机动车制造厂出具。()
GB 21861-2014标准规定: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在用车安全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以及实现电子保单、保险信息联网核查的除外)和机动车行驶证。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发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时口头告知送检人纠正后视为合格()此题为判断题(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