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动力厂设计中必须考虑发生共因故障的可能性,并尽实际可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应用(),使共因故障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核动力厂设计时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下列设计目标: (1)个人照射量不得超过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相应规定限值。 (2)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辐射防护措施必须使照射量保持在()。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l02)规定在对核动力厂进行安全分析中必须采用()分析方法。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考虑的环境条件必须包括预计到的()期间的变化。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04)给出,针对严重事故设计中必须考虑的事项包括:应考虑核电厂的全部设计能力,包括可能在超出规定的能力和预期的运行工况下使用某些系统(安全系统和非安全系统),和使用附加的临时系统,使严重事故返回到()状态或减轻它们的后果。
核动力厂核安全的技术安全目标是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采用设备鉴定的程序来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如()或这些因素的任何可能组合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采用()的程序来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核动力厂设计时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下列设计目标:个人照射量不得超过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相应规定限值。可以用()单位给出照射量。
在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中还明确指出,在概率安全评价中,对于严重事故采用()分析方法;而对于具有相对较高发生可能性的假想事故,分析中应采用()分析方法。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壳排热系统必须实现在发生任何髙流体排放的()后,降低安全壳内的压力和温度的安全功能,并使之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技术安全目标是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其后果。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在为响应某一假设始发事件而需要立即采取可靠行动时,必须采取措施自动启动所需的安全系统,在不需要立即动作的情况下,可允许手动启动系统或操纵员的其他行动,条件是需要有足够的时间来判断这种行动的()和确定合适的规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纵深防御概念必须在核动力厂设计过程中加以体现()个方面的内容。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确定论安全分析必须包括()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总的核安全目标是()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阐述了()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构筑物以及对系统的密封性有影响的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适应贯穿件在全部安装完毕后在()下进行泄漏率测试的要求。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提出了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在不同级别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之间提供合适的()设计,以保证划分为较低级别的系统中的任何故障不会蔓延到划分为较高级别的系统。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的设计必须是,对范围广泛的预计运行事件的响应允许核动力厂安全运行或必要时停堆,不必采取超出纵深防御第()层次的措施。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措施控制之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在诸如()之类的低功率和停堆状态下,安全系统的可用性可能降低,在设计中必须考虑此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并且必须规定对安全系统不可用性的适当限制。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壳系统设计必须考虑严重事故下保持安全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