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可以不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年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90万吨的矿井属于中型矿井。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当超过()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m。
矿井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后,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不需要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超过()℃,机电峒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我国中型矿井的生产能力有()
严格控制建设矿井入井人数,进入二、三期施工时,中小型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
生产矿井要有机电主管部门及电气、电缆、小型电器及()专业化小组。
生产能力30万t/年及以下的为小型矿井。
斜井箕斗提升一般为双钩提升,适用于倾角大于()、生产能力较强的中型矿井。
生产能力在45、60、90万t/年为中型矿井。
矿井储量计算的最大尝试,一般不超过()米,小型矿井不超过600米,老矿井深部不超过1200米。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2Mt/a及以上的矿井称为中型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中型矿井一般是指生产能力为()的几种矿井。
生产能力小于180万t/ A的灾害严重矿井单班作业人数不超过()人。
生产能力30万t/年及以下的为小型矿井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10A,新建矿井不超过20A。()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
灾害严重矿井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班作业人数不超过40人。()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和改扩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