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矿井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新建矿井在()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统一安排。
在煤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非油气矿藏开采区钻井,应标明地下矿井、坑道的层位、分布、深度和走向及地面井位与矿井、坑道的关系。()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开采深度有什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放顶煤开采时,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矿井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 ) m3/t。
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
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10m3/min的高瓦斯矿井,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