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张某,有10年精神病史,2006年5月,张某病情复发,经常出现精神恍惚、打人骂人等症状,家人将其送至市精神病院。市精神病院给予患者张某二级护理,即由医院全程护理,不需要患者家属陪护,并予以相应药物治疗。5月20日晨,患者家属接到市精神病院电话,称患者张某突然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张某突然死亡事发蹊跷,肯定和市精神病院护理不周有关。于是和市精神病院进行交涉,但市精神病院一口咬定是张某自身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市精神病院已经对张某进行了及时必要的抢救,张某死亡与院方无关,医患双方争执不下。

问题: (1)在和市精神病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解决与医院之间的纠纷,患者方还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供选择? (2)对于本案情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存在争议,双方可共同委托谁来组织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什么是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为何如此规定? (4)本案中,如果患方起诉市精神病要求医疗损害赔偿,双方各需举证证明哪些事实?

时间:2024-01-11 15:24:32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