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技术手段包括各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如通过因特网、无线应用协议等电子手段进行的自由格式文本的传递;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或专有网络进行的电子数据交换和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等。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确立的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取数据电子形式为理由,而否定()、有效性或()。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是()。
数据电文不得因为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至于数据电文具体是电子的,还是光学的、抑或是磁的,我们没有必要加以限定,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效力,这就是()在数据电文领域中的应用。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解释,通过以数据电文交换而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上所要求的书面合同的性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以()为手段来储存信息的数据电文方式,将来还有可能发明其他的数据电文方式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所引起的()规范体系。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的信息。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4条规定:在参与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当事方之间,除另有规定外,第三章的条款可经由协议做出改动。这主要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可以使用,即可以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内容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是指通过电信网络,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交易双方客户的电子数据为依托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全新的商务模式。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或可执行性。”
《电子签名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商务”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技术手段包括各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如通过因特网、无线应用协议等电子手段进行的自由格式文本的传递;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或专有网络进行的电子数据交换和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
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解释,通过与数据电文交换而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上所要求的书面合同的性质()
()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困难)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