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S县人民检察院以县食品厂厂长赵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8月8日起赵某被关押,10月11日赵某被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同时将赵某在银行的26500元人民币以“赃款”予以追缴。县人民检察院为扩大办案效果,以法制宣传需要而在旗电视台和有线广播中播放。2001年元月6日县人民法院退回县检察院补充侦查,2001年3月3日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赵某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对其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赵某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申诉,市人民检察分院经审查后认为赵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了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免予起诉决定书。赵某在拿到市人民检察分院的撤销决定书后,于2001年12月起先后向县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分院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上述机关均没有依法向赔偿请求人赵某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问题: 1.赵某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2.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3.你认为赵某应采取什么途径去解决? 4.如果你是律师,你将从什么方面请求维护赵某的合法利益?

时间:2023-09-07 10: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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