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记录事故详细情况栏应记明货车车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状态,事故货件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
已施封货车,未在运输票据或封套上注明“施封”字样及施封号码,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时,查不明原因的,由()负责。
对承运的活动物,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装载清单内注明()和“禁止溜放”字样。
无守列车交接检查中,发现货车已施封,但未在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明封印号码,编组顺序表无“F”字样,须编制记录证明现状继运。()
编挂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时,除按《危规》的规定办理外,装车后,车站()人员应填制“停止制动作用”的表示牌,并在货物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及装载清单上记明“停止制动作用”的红色字样,通知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及时挂运。
货运票据是指示货车运行的依据,包括货物运单、货票、回送清单、装载清单等。
货运记录事故详细情况栏应记明货车车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状态,事故货件装载位置,()等。
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或记载被划掉未加盖(),而实际无票据无货物时,须在发现当日按批编制货运记录。
对承运的活动物,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装载清单内注明()字样。
施封的货车未在票据或封套上记明施封号码时,()应记明现车施封状况。
()时,应根据货物运单将铁路篷布号码填制在货票、货运票据封套篷布号码栏内。
施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在()上记明。
施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
限速运行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字样。
货运员制票时应将篷布号码填写在货物运单、货票、货运票据封套“篷布”栏内。
已施封货车,未在运输票据或封套上注明“施封”字样及施封号码,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时,查不明原因的,由装车站负责。
装载一般爆炸物品的车辆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装载清单上用红色标明"限速连挂"字样。
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或记载被划掉未加盖站名章,而实际无票据无货物时,须在发现当日按批编制货运记录。
装运超限、超长货物,发站还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或超长货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
车站在()对装车、制票完成具备取车条件的车辆(包括使用运单、货车装载清单、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货运记录等货运票据的车辆)进行“可取车”通知操作,现车系统自动获取票据信息
装运超限、超长货物,发站还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或 )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
对运输途中的货车,车站认为需要苫盖篷布时,必须经铁路局篷布调度批准。 苫盖后,在货物运单、货票、货运票据封套、列车编组顺序表作相应修改,同时()并拍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有关单位
施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在()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封号
对运输途中的货车,车站认为需要苫盖篷布时,须经铁路局调度批准;苫盖后,在货物运单、货票、货运票据封套、列车编组顺序表作相应修改,同时编制货运记录并拍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