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D.水行政主管部门

时间:2023-08-03 17: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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