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

A.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停产、整治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停业、关闭 C.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停产、整治 D.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停业、关闭

时间:2024-02-03 12: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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