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无需恢复审批程序。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以无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无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有()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的情形有()。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以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无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每年的()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
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是什么?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以无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无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如何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无需恢复审批程序。
下列()情形,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连续停止取水满()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连续停止取水满()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申请批准后()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取水许可优先保障降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节水设施建设,解决新增用水需要。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