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下列不属于禁止向水体排放的物质是()。
临时工程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水资源环境,禁止向水体排放()。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什么保护区?()
根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汉江水体藻类的监测和水华预警、预报;发现异常的,及时()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同级人民政府。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自治县从事旅游开发,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秦岩、香草源、九龙井等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完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污染生态环境。
依据《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中考、高考考试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以下罚款。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秦岭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秦岭三十六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秦岭三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城镇规划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蓄水线以上五十米内或水岸线水平可视距离二百米以内,严禁葬坟。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葬坟区葬坟的,由自治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移坟墓或深埋植树不留坟头。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普查,对()、湿地、生物物种、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因素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生态环境档案。
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剧毒废液()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工矿区废渣、尾矿的全面治理,系统修复矿区的土壤和植被;重点治理()等历史工矿区。工矿区的工业用地须进行生态修复后才能进行再开发利用。禁止未经生态修复的污染场地进入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
向水体排含低()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体保护,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设置排如、置砂石或者淤泥。()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天然林、水资源涵养林等公益林保护工程;建立珍稀树种的保护与繁育制度,促进珍稀树种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古树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