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A.A.十万 B.B.二十万 C.C.三十万 D.D.四十万

时间:2024-04-15 1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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