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以下罚款。

A.三百元 B.五百元 C.一千元 D.二千元

时间:2023-09-09 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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