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向境外的划转,以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转,银行可以根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有关结算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是指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在“投注差”规模内向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或境外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借款,银行为企业提供相关结算、担保等金融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可以用于()的资金结算。
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账户。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境外投资者不能为境外自然人。()
()用于贷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办法》相关规定,银行可以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或()发放人民币贷款。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等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立(),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境外机构不可以将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用作境内质押境内融资。()
银行可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等所发生的人民币资金结算。
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
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
()是指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银行为其提供结算、交易等金融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凭(),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银行应通过境内机构的()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的结算。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按照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境外机构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者临时存款账户的,如目前无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可继续使用该账户,无需做销户处理()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