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护肤护发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类产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护肤护发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7%,则确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元。
委托加工的一般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等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为()
委托加工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公式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税价格=()
2016年1月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烟丝,A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20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万元,B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销售价格35万元代收代缴A企业消费税10.5万元,A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以1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C卷烟厂,A企业就上述行为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没有同类消费销售价格时,实行复合计税的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可按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计算纳税。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20万,支付乙企业加工费3万,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价格36万元代收代缴甲企业消费税10.8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的烟丝的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另有5%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则甲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消费税为( )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诗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馈赠、赞助等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首先应比照受托方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11.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无偿赠送他人),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某白酒厂将自产的白酒分给职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
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烟丝,A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30万元,支付B企业加工费5万元,B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价格55万元代收代缴A企业消费税16.5万元,A企业在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将其中的90%以6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另外10%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则A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消费税为()万元。(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判断题】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关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说法不正确的是()A 纳税人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仍需要缴纳消费税B 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首先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C 纳税人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D 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以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
有关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说法不正确的是()A 纳税人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仍需要缴纳消费税B 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首先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C 纳税人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D 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以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20万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3万元,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销售价格36万元代收代缴甲企业消费税10.8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的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消费者;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另有5%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则甲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消费税()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白酒生产企业,2013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优质费500000元。(2)提供100000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10000元(不含税),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乙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3)委托加工的散装药酒收回后甲企业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