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A.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B.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C.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D.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时间:2023-10-01 0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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