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美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议付,同时为了信用增级,又指定美国丁银行保兑此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将有关单据交丙银行议付,但该议付行破产,甲公司遂向丁银行要求付款,丁银行以甲公司应先向议付行和开证行要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某信用证的通知行为甲银行,限制由乙银行议付,委托丙银行偿付,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修改信用证,信用证修改应由()通知受益人。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付款后,应向议付行发送一份付款通知,其SWIFT格式为()。
通常情况下的信用证支付程序为()。Ⅰ.议付银行按信用证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受益人付款;Ⅱ.开证银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银行付款;Ⅲ.议付银行将单据等寄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Ⅳ.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IF(神户),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甲银行开立后寄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拿到信用证后开始装船并取得提单,同时开出汇票、发票等单据。随后,甲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议付,深圳分行审查后办理了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甲银行要求偿付,甲银行核对无误后偿付中行深圳分行,并通知乙公司付款赎单。就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某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钢材,由买方国内S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金额为5亿美元。信用证通过一家国际性银行F银行通知,同时由F行加以保兑。F行作为通知行,是受()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方的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议付后,应向开证行发送一份议付通知,SWIFT格式为()。
信用证中规定某银行为议付行,那么该议付行()。
某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钢材,由买方国内S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金额为5亿美元。信用证通过一家国际性银行F银行通知,同时由F行加以保兑。在该项业务中,若S行指定D银行为议付行,则D行的主要责任是审查()
根据《华夏银行出口打包贷款操作规程》,除按国际惯例和华夏银行有关规定审核信用证正本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接受()。 ①信用证是通过中间商开来的可转让的信用证 ②信用证议付地点在中国 ③信用证不限制在其他行交单议付的 ④信用证议付路线曲折的 ⑤开证行和偿付行所在国家政治局势不稳的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征银行已宣布破产,改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蛋壳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义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某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钢材,由买方国内S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金额为5亿美元。信用证通过一家国际性均银行F银行通知,同时由F行加以保兑。问:F行作为通知行,是受()的委托,将信用证转转交给出口方的银行。
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受益人出货8万美元后将单据交银行议付。议付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证的通知,此时()。
温州银行某客户向温州银行申请办理出口信用证交单议付,议付金额为USD15000.00,美元中间价为7.2,则温州银行应收取手续费多少?
一份远期信用证限制A银行议付并由该行加具保兑。一旦A银行加保,收到受益人相符交单和议付申请书时,A银行().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可在信用证正本上加注“限制建设银行议付”。
信用证规定某银行为议付行,则该银行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是()
【其它】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10月20日该公司将货物装运后,凭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并获得货款。10月25日,买方来电称:货物在海上全部灭失,已通知开证行拒付,并要求卖方退回议付的货款。我方认为此货买方既未收到,理应退款。而且货物灭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保险是有我方办理的,我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我方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
8、一份远期信用证限制A银行议付并由该行加具保兑。一旦A银行加保,收到受益人相符交单和议付申请书时,A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