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A.5万元以上 B.10万元以上 C.20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上

时间:2023-07-04 18: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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