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A.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D.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时间:2023-07-05 17: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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