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进行安全分析,在分析中必须采用()分析方法。
核动力厂设计管理必须考虑确定论安全分析和补充性的概率论安全分析的结果,并通过合适的()过程以保证适当考虑防止事故的发生及减轻其后果。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核动力厂设计时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下列设计目标: (1)个人照射量不得超过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相应规定限值。 (2)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辐射防护措施必须使照射量保持在()。
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经过安全预评价,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l02)规定在对核动力厂进行安全分析中必须采用()分析方法。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考虑的环境条件必须包括预计到的()期间的变化。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04)给出,针对严重事故设计中必须考虑的事项包括:应考虑核电厂的全部设计能力,包括可能在超出规定的能力和预期的运行工况下使用某些系统(安全系统和非安全系统),和使用附加的临时系统,使严重事故返回到()状态或减轻它们的后果。
核动力厂设计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以证实交付()的设计满足设计过程开始时提出的安全要求。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采用设备鉴定的程序来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如()或这些因素的任何可能组合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采用()的程序来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
在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中还明确指出,在概率安全评价中,对于严重事故采用()分析方法;而对于具有相对较高发生可能性的假想事故,分析中应采用()分析方法。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评价必须基于()。
在核动力厂设计中,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中所包括的每个安全组合都应用单一故障准则。安全组合是用于完成某一特定假设始发事件下所必需的各种动作的()组合。
在确定核动力厂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核动力厂安全和保护公众可能依赖的电力供应和消防服务之类的厂外服务的()。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壳排热系统必须实现在发生任何髙流体排放的()后,降低安全壳内的压力和温度的安全功能,并使之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纵深防御概念必须在核动力厂设计过程中加以体现()个方面的内容。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阐述了()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贯穿安全壳但既非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组成部分,又不直接与安全壳相通的管线,必须至少设置()个合适的安全壳隔离阀。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构筑物以及对系统的密封性有影响的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适应贯穿件在全部安装完毕后在()下进行泄漏率测试的要求。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提出了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在不同级别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之间提供合适的()设计,以保证划分为较低级别的系统中的任何故障不会蔓延到划分为较高级别的系统。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在诸如()之类的低功率和停堆状态下,安全系统的可用性可能降低,在设计中必须考虑此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并且必须规定对安全系统不可用性的适当限制。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壳系统设计必须考虑严重事故下保持安全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