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
对于有()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日内送达控告人。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甲对A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A地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于有控告人的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以内作出决定。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7日制作《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交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