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应当制作()。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五日内送达控告人。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拘留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家属或单位。()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家属和单位()
(),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内送达控告人。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送达控告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被捕人家属或单位。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对有()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家属。
立案审查的期限为()日,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检查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7日制作《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