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准机关是()。
()和()的企业及其(),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休整提供协助。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南极条约》只应用于和平之目的,但并不禁止为和平目的进行科学研究而使用军事人员和军事设施。
在()内,禁止非军用船只进入,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条例》。
()使用的锅炉不适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①军事装备; ②核设施、航空航天器; ③工业生产; ④海上设施和船舶。
以下属于军事设施的有()。 ①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②军用机场、码头; ③卫星系统; ④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⑤物资仓库; ⑥公路、铁路线; ⑦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我国《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军事用船、政府公务船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使用的锅炉不适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①军事装备;②核设施、航空航天器;③工业生产;④海上设施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采取委托看管、()等方式,实行军民联防,保护军用管线安全。地下军用管线应当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易遭损坏的路段、部位应当设置标志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①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②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③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以下都属于军事设施的是()。①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②军用机场、码头;③卫星系统;④营区、训练场、试验场;⑤物资仓库;⑥公路、铁路线;⑦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措施,由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共同确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8、《南极条约》只应用于和平之目的,但并不禁止为和平目的进行科学研究而使用军事人员和军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