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规定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氨区应设置不低于()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围墙,并设置()或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逃生门。
化石油气气化站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多少米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剪刀楼梯间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的容量。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一般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最小应为()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吊篮悬吊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两道,靠近建筑物一侧的栏杆高度不低于()m。
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m的不燃实体防火堤。
施工现场栈桥和栈桥码头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m的防护栏杆。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规定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条款9.3.5)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m的围墙。
施工现场,在作业区域范围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的坚固、严密、整洁的围挡。
施工现场,在作业区域范围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严密、整洁的围挡。
拆除工程施工区应设置硬质围档,围档高度不应低于1.5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
储氢站、发电机氢系统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在制氢站、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制(供)氢站周围(一般在10m以内)应设有高度不低于()m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围墙。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不燃性实体防火墙,其高度可为()m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