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规定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氨区应设置不低于()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围墙,并设置()或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逃生门。
化石油气气化站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多少米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GB50660-2011《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要求安全设置不低于()的非燃烧实体围墙。为与实体围墙相适应,氨区的大门也采用(),不应采用钢格栅或钢栅栏门。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m。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最小不小于()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一般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最小应为()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规定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条款9.3.5)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天然气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最小不小于()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m的围墙。
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加油站、油库的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m的围墙、栅栏。
液化石油气贮配结生产区和生活区应由高度不低于2m的燃烧实体围墙相隔开。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m。
天然气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侧,应建造高度最小不小于()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最小不小于()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室外落地安装的变配电设施应有完好的围墙,围墙的实体部分的高度不应低于2.5m。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永久性地面库的围墙高度不低于()m
储氢站、发电机氢系统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在制氢站、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制(供)氢站周围(一般在10m以内)应设有高度不低于()m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