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要求。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报集团公司审批。正在开采的冲击地压煤层应编制(),报集团公司备案。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停产()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要求。
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经验类比分析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停产()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在勘探阶段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应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在勘探阶段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应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5m10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做出评述。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在回采前进行煤层预注水,由于生产地质条件不能进行注水时,需经()批准。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凡发生过冲击地压和埋藏深度超过()的开采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进行鉴定。
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矿井、采区防治冲击地压()。专门设计应包括()和();专门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在工程开工()完成。
新采区开采前,用什么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
在煤岩本身的冲击倾向一定的条件下,典型的有助于形成高应力集中而引发冲击地压的地质因素和开采技术因素有()。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个,沿倾向不少于()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进行新矿井巷道布置和生产矿井开拓延伸或采区设计时,必须根据水患威胁情况,考虑设置()的位置,并须在其附近保留足够的()。
凡发生过冲击地压和埋藏深度超过()m的开采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进行鉴定。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就一定的开采技术条件下,具有冲击倾向的煤层都存在一个冲击地压发生的临界深度。()
冲击地压矿井应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应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凡发生过冲击地压和埋藏深度超过200m的开采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进行鉴定。()
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