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顶钻、夹钻、喷孔等)。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应附有瓦斯地质图。
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经验类比分析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
地质条件是煤层的地质年代、赋存情况、地质分层及其()和()、顶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质构造等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在回采前进行煤层预注水,由于生产地质条件不能进行注水时,需经()批准。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
煤层底板等高线图的比例尺是根据生产需要和地质条件不同来选择的。一般采用()。
矿井地质报告中当煤层厚度变大或超过()米的厚煤层应附煤层等厚线图。
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矿井每年编制并至少更新1次各主采煤层瓦斯地质图,规范填绘瓦斯赋存采掘进度、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被保护范围等内容,图例符号绘制统一,字体规范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资料。
由于井田范围、煤层埋藏深度和煤层层数、倾角、厚度以及地质构造等条件的不同,通常将矿井开拓方式划分为()。
矿井第一次采用房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编制开采设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编制开采设计。
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
新矿井的地质调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爆炸性鉴定材料。
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冲击倾向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到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进行新矿井巷道布置和生产矿井开拓延伸或采区设计时,必须根据水患威胁情况,考虑设置()的位置,并须在其附近保留足够的()。
在一煤和瓦斯突出的矿井中,为了安全的揭开突出的煤层,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会采用()的措施来防止突出。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
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