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时,当起重量达到额定起重量90%时报警,超过额定荷载3%时停止起升机构上升的运动;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90%时报警,超过额定起重力矩5%时停止上升和向大幅度方向运动。
天车起升机构电动机静功率的大小是由其额定起重量和()决定的。
制动器起升机构,应调到制动1.2倍的额定重量。
当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时,自行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会自动停止运转。
对塔式起重机起升机构的额定负荷试验要求起升机构以最低稳定工作速度和最大工作速度在起升高度全程内进行不小于()次的起升下降额定重量。
有双制动器的起升机构,应逐个单独调整制动力矩,使每个制动器都单独制动住()%的额定起重量。
有双制动器的起升机构,应逐个单独调整制动力矩,使每个制动器都能单独制动住()的额定起重量。
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吨的桥式起重机,仅一套起升机构。
额定起重量是指起重机能吊起物体重量的大小。()
起升机构的制动力矩应保证支持额定起重量的()倍。
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
GB17495-98《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规定,起重机必须装设超载保护装置,当起升载荷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超载保护装置应自动停止机构工作并发出,仅允许起升机构作()运转。
有双制动器的起升机构,应逐个单独调整制动力矩,使每个制动器都能单独制动住()%的额定起重量。
当吊起的重量超过允许的起重量时,能切断起升机构的工作电源,使起重机停止运行的 超载限制器按其功能形式可以分为( )。
起升机构制动能力应为额定起重量的几倍:()
检查起升机构制动器是否需调整的方法是,吊起额定载重在()时断电看下滑距离。
有双制动器的起升机构,应逐个单独调整制动力矩,使每个制动器都有能单独制动住()的额定起重量。
起升机构制动器必须可靠的制动或支持125%的额定起重量。
起重机启动后,只有大车能运行而小车和起升机构不动作的可能原因是:小车电流引入器与滑线接触不良造成缺相所致。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3—2007)规定,门式起重机静载试验时,起升机构在跨中和有效悬臂处按照()倍的额定起重量加载,动载试验时,以()倍的额定起重量,各机构分别进行试验。
吊运重量小于或等于额定起重量的50%的物件时,操纵大车、小车和起升三个机构的手把中,可以任意开运其中三个机构。()
起升重载(G≥0.7Gn,Gn为额定起重量),当控制器手柄推到起升方向第一档时,由于负载转矩大于该档电动机的起升转矩,所以电动机不能起动运转,应迅速将手柄推至第二档,把物件逐渐吊起,再逐级加速,直致第五档。
两台起重机合吊一个物件时,应使承载均匀,起升机构的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同时起同步。被吊物件重量不能超过两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之和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