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不服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 B.被告为乙县政府 C.被告为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 D.被告为乙县药监局或乙县政府

时间:2024-03-13 16: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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