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附()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并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复审,并有()。
集中或突击完成工作计划任务(每月部门连续7日及以上无信息的)考核部门正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由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过着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的罚款。
对主、副井井筒装备的检查,管理人员要定期站在容器上面进行,科长或主管技术员()一次,机电矿长或副总工程师()一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市局规定矿长之外的“五长”和防治水助理原则上每月入井带班不得()。其他矿级领导和副总工程师每月入井带班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每月入井带班次数最多()。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主要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对该煤矿企业的罚款数额是()。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神华集团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规定,固定梯至少每月检查(),并做好记录。
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工程部经理应每月()号前完成工作计划修订,报分管副总、考核经理、抄送企管部归档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具有()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1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安全红线通用条款中的违章行走(),违章钻车底(列检、装卸、清道作业时除外),坐卧股道线路,未按规定下道避车,在运行中的机车(自轮运转设备)、车辆(车列)前抢越线路或者违章穿越两车间隙,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每年应至少组织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且不少于2学时()
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矿相关专业(C)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运行速度在()公里/小时以上的列车通过作业点前 10分钟,本线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下道,并在距列车运行线路枕木头部外侧3米以外安全地点避车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规定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