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权力清单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以行政许可、()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为重点,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在英国,肯定了议会具有立法权、预算控制权等重要权力的文件和法律是()
坚持平等原则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
日本议会泛称国会,由()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
在英国,对国王、议会和内阁的关系理解正确的是()。 ①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拥有实权 ②内阁是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 ③国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行使礼仪性职能 ④三者之间既有分权,也有制约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要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中国古代实行君主集权于上、行政体制分权于下的权力制衡体制,它包含两种专制模式,一是实行集体宰相制度,二是在正式行政体制之外另设机构,以达到分权的目的。下列选项包含这两种专制模式的是()。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早提出分权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的思想家是()
下列选项中能够体现英国君主立宪制运行特点的是()。 ①内阁由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内阁必须服从议会 ②国王按照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 ③国王、议会和内阁之间既分权又制约 ④议会具有立法权
依法行政的发展阶段是以1989年()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的,它确立我国的“民告官”诉讼制度,促使我国依法行政从过去侧重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转入以行政权力为事后监督和公民权利救济为重心的发展阶段。
“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权利法案》)“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法国《1791年宪法》)据上述材料,下列关于英法两国相同点比较正确的是()
陕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上提出要以提高()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搞好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有较宽泛的权力,其中包括()
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强(),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2011年8月,英国伦敦暴动时,反对派批评首相卡梅伦滥用权力。英国首相的权力主要有()①提名内阁成员组阁②决定国家重要政策,掌握行政大权③通过议会掌握立法创议权④任命议会成员
德国的()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这部法律还规定,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
古往今来,无论是东方古国,还是西方古代、近代国家,都有“分权”的思想:我国唐代有分相权以集君权的措施;古代希腊亚里士多德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近代史上英国洛克最早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古今中外这些不同的分权理论与实践的相同点是()
《天坛宪草》中关于议会立法权和政府行政权的争论,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配置的争论。()
国家审计机关由议会(或国会)直接领导,不受政府的控制和干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以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对议会负责。这种隶属模式是属于下列( )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以规范和约束公民基本权利为重点建立的有效的法治化权力监督网络。
急救中心独立,以院前急救为重点,兼有院内急救的模式属于:
9、严密的(),是指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建立的有效的法治化权力监督网络。
(论述题)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美国政治体制的权力制衡关系?(6分)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1875年宪法是如何体现分权与制衡?(4分) (3)材料二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如何规定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与欧美政体比较,它们的本质是否一致?为什么?(6分) 材料一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国家的行政权力;(三)司法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二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