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Ⅱ.大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Ⅲ.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Ⅳ.有公司住所
刘、关、张三股东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张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赵,赵受让股权的时候,知悉张尚有40%出资额未按期缴足。下列关于张股东没有按规定缴足出资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股东若未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Ⅱ.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Ⅲ.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 Ⅳ.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股东的下列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问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不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是()。
张三、李四、王五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人民币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有()。
张三为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东,拟以其持有的()认购挂牌公司发行股票时享有优先认购权。(该公司章程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无特殊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哪种模式?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股东不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1.0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若股东不按规定缴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
张三与公司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20年缴付完毕,2年后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要求张三承担出资义务,张三得以与公司的约定抗辩债权人的要求。
9、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1~94 题:李某、王某、钱某、孙某和郑某五人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是25%、30%、20%、15%、10%。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O万元,王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为3人。公司章程还对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公司的住所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第 91 题 下列股东的做法或说法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出资已全部缴纳,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经营数年后,因市场波动公司业绩不佳,甲随即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作为主要财产之一的一家分店对外转让。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同意,丙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I股东符合法定人数;II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III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IV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V有公司住所
假设大树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交易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2010年1月25日,大树公司欲与日天公司签订一笔交易额为300万元的合同,董事长李四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3天前将此事通知各股东。2010年2月 1日,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钱七均参加了会议并表决,通过同意大树公司与日天公司交易的决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夜来香饭庄”,2002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2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夜来香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王五提出退伙,张三、李四二人不同意。王五于2003年2月提走其出资的2万元,自行退出。张三、李四二人继续经营夜来香饭庄。2003年9月,张三、李四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重庆名厨,推出重庆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张三、李四二人向王一提出借款2万元,2004年1月1日归还。王一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张三、李四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一份;若不盈利,张三、李四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重庆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l万元。 2004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夜来香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一也因张三、李四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Ⅱ.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Ⅲ.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Ⅳ.有公司住所
【真题试题】(2008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于2006年2月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一辆汽车出资,王五用房屋所有权出资。甲公司组织机构中,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五任监事。经甲公司股东会同意,张三将该公司一辆汽车出售给自己。另外,张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将甲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炒股而赚了10万元。王五发现张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