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报开户银行备案。( )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如果是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于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办案人员可以决定当场收缴罚款。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以按最多不得超过()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核定。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保留()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对于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的最髙标准是( )。
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送存银行,期限是()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库存现金限额可超过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
处于双设机构地区的交通银行开户单位信汇省外农业银行开户单位20万元,应按下列()方式办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以为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可决定当场收缴罚款。()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
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中要求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只能在其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内核定。
各营业机构需给在所在机构开户的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临近营业机构的开户单位可保留()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交通不便或偏远地区的客户可保留()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
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开户单位,银行最多可以根据企业( )的正常开支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的日常零星开支。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核定。
开户单位若需要增加库存现金限额,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
企业库存现金的最高额一般是()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最多不得超过()天的日常零星开支